是不是意外、跟事故有沒有關:評議中心怎麼判?
傷害險、意外險附約被說是疾病或退化不是意外,意外身故被說是自然死或自殺,或車禍、跌倒後的傷亡被說和事故無關
簡答:多數是保戶輸,壽險公司的意外險附約和產險公司的傷害險都一樣。關鍵是傷亡的主要原因是外來事故,還是疾病、退化或舊傷本身,病歷、影像和死亡證明能不能說明。保戶贏的多是事故後馬上就醫、影像看得出新傷,車禍、跌倒後一路惡化到失能或死亡、中間沒有斷掉,或墜樓等事故保險公司說是自殺、卻拿不出證據;意外身故常輸在死亡證明寫自然死,或事故後最後是死於自身的心臟病、肺炎等疾病。
在爭議類型為是不是意外、跟事故有沒有關(壽險+產險)的 1,721 件評議中,保戶贏(評議成立或部分成立)約 10/100。資料到 115 年 6 月。
- 評議主要看
- 傷亡主因是外來事故,還是疾病、退化或舊傷
- 保戶比較容易贏
- 事故後即就醫見新傷、一路惡化未中斷,或保險公司證明不了是故意
- 保戶常輸在
- 先發病才跌倒、退化或舊傷,或事故後死於自身疾病
給你的提醒
受傷當天就去看醫生,把怎麼受傷講清楚、寫進病歷;跌倒或車禍後身體一路變差,要持續就醫留紀錄。意外身故不只看死亡證明,病歷和事故經過一樣重要。
評議主要看什麼
- 先看「意外」的定義:不論是壽險公司的意外險附約,還是產險公司的傷害險,都只賠「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」,要看造成傷害的原因是不是來自身體外面、突然發生;傷亡如果是疾病、器官老化等身體內部原因造成,就不在承保範圍。
倘被保險人所蒙受之傷害或死亡,係因身體內在疾病所引起,即非該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評議決定書 114年評字第4250號
- 舉證責任(誰要拿出證據):請領的人(意外身故時是受益人,也就是指定領保險金的家人)要先證明事故真的發生,而且依一般經驗是外來、偶然、無法預料的;做到這一步,保險公司若主張其實是疾病,就換保險公司拿出證據。只有自己口述、病歷卻沒寫到受傷,通常過不了第一關。
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,且依經驗法則,其發生通常係外來、偶然而不可預見者,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評議決定書 112年評字第3537號
- 疾病和事故都牽涉時,看哪一個是主要、有效的原因(主力近因,像一排骨牌中最先倒下、帶倒後面的那一張):事故引發一連串傷病、中間沒有斷掉,即使原本有病,仍可能認定是意外造成。評議中心多會請醫療顧問看病歷和影像來判斷。
每一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未中斷時,則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,即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之主力近因評議決定書 113年評字第4399號
- 意外身故(壽險公司的意外險附約最常見):多數條款要在事故後 180 天內身故,而且死亡主要是事故造成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(記載死因和死亡方式)是重要資料,但上面勾的「意外」「自然死」「不詳」是醫學和司法的分類,和保單的「意外」定義不同,評議中心會再對照病歷、事故現場等資料判斷。
兩者定義、範圍本有不同,是認定被保險人死亡是否符合系爭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,自不能純以相驗屍體證明書為斷評議決定書 107年評字第1530號
保戶贏的案件有什麼共同點
- 事故後很快就醫、病歷記下受傷經過,影像也看得出是新傷(例如核磁共振看到血腫、水腫),症狀出現的時間又和事故接得上,評議中心多會認定是事故造成。
核磁共振影像光碟顯示病患之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併有大量血腫,可見病患右膝創傷為一個月內發生評議決定書 104年評字第1594號
- 原本就有退化或慢性病,但有證據顯示事故讓病況明顯惡化(例如事故前還能騎車、正常生活),評議中心曾就加重的部分給付,例如依比例、按失能等級差額,或只算合理的治療期間。
雖然意外不是造成病人頸椎嚴重狹窄的原因,卻有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評議決定書 103年評字第550號
- 墜樓等事故,保險公司說是自殺或故意而拒賠:故意是保險公司主張的不賠理由,要由保險公司拿出證據。只憑急診紀錄裡家屬的猜測,評議中心曾認為不足以認定是故意,仍要給付;相驗屍體證明書勾「自殺」或「不詳」,也不是唯一的判斷依據。
然核其內容係家屬就申請人事故主觀臆測之記載,且未明是否喪失意識,尚難憑藉家屬之猜測即驟認系爭事故為申請人故意所致評議決定書 112年評字第1327號
保戶輸的常見原因
- 先發病才跌倒:影像顯示是高血壓等疾病造成的自發性腦出血或中風(出血在疾病常見的位置、頭部沒有撞擊痕跡),跌倒只是發病後的結果,評議中心多認定是疾病、不是意外;在家倒地身故、騎車自摔,病歷顯示是心臟病先發作的,也常這樣認定。
縱有「跌倒」一事,亦為腦出血在先(疾病),半側肢體無力而造成跌倒表象評議決定書 101年評字第912號
- 影像或手術病理顯示是長期退化(例如退化性關節炎、椎間盤退化、骨刺、反覆受力造成的疲勞性骨折)或投保前就有的舊傷,事故只是讓人去看醫生、才發現原本的病;這是保戶輸最常見的原因之一。
挫傷並非造成關節退化之原因,與系爭治療並無因果關係。挫傷只是導致申請人就醫,從而發現既有病況之偶發事件評議決定書 112年評字第3152號
- 車禍或跌倒後住院,過一段時間才因自身的心臟病、肺炎、感染等身故:死亡證明寫自然死、死因和原本的傷沒有直接關係,評議中心多認為事故只是讓病情變差的誘因,不賠意外身故;保險公司通常只賠事故那段合理的治療。
車禍所致之意外損傷,得視為其身故的促進因素,而非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評議決定書 114年評字第5386號
遇到爭議時要準備的文件
- 事故當天的急診病歷與護理紀錄(要看有沒有寫到怎麼受傷、傷在哪裡)
- 影像檢查報告與光碟(X光、電腦斷層、核磁共振),以及手術紀錄、病理報告
- 證明事故發生的資料:警察處理紀錄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照片、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、目擊者或同事的書面說明
- 事故前的就醫紀錄或健康檢查(用來說明事故前身體狀況、同一部位有沒有舊病)
- 身故時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(看死因與死亡方式),有解剖或毒物檢驗的話附法醫鑑定報告;事故後住院才身故的,附完整住院病歷
- 保單條款(意外傷害的定義、除外責任、是否只保特定事故、身故要在事故後幾天內)與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
投保前可以注意的事
- 傷害險、意外險附約只賠「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」:中風、心臟病發、退化性關節炎、椎間盤退化的治療,就算是跌倒後才發現,通常也不在保障內,要靠醫療險、重大疾病險補足
- 年紀大或有高血壓、心臟病、糖尿病、骨質疏鬆的人,跌倒、倒地後的傷亡常被認定是疾病或退化造成;意外身故保額再高,也只在意外時賠,身故和醫療保障不要只靠意外險
- 看清楚承保範圍和除外責任:有的傷害險只保火災、交通事故等列出的「特定事故」,在家跌倒不在內;酒駕超標、故意行為,以及施用毒品這類犯罪行為致死也不賠
- 意外身故多限事故後 180 天內身故,超過的要另外證明和事故有關;讓家人知道有哪些意外險附約、團體保險,出事時才不會漏申請
代表案例
- 113年評字第4399號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。
- 114年評字第5386號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請求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。
- 112年評字第3152號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請求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。
其他主題
依評議中心公開的評議決定書整理;引號內是決定書原文。內容更新:2026-10-15。過去的評議結果不代表你的案件結果。